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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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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进行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有: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过错的,需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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