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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r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r在道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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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二)驾驶机动车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禁行时间、路线上行驶的;(三)违反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四)单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五)营运客车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六)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或者穿插、阻挡的;(八)学习驾驶人违反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九)学习驾驶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乘坐与教学无关的人员或者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教练车的;(十)机动车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一)违反规定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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