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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是: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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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是对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内容存在质疑,表示不服的话,则在收到相应的责任认定书的3日以内,有权向相关的公安机关中的交管大队提出复核申请(往往此时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复核申请应当清晰的说明复核的请求和复核的原因,另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的话,最终复核的结果可能还是跟之前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没有什么差异。 (二)相关的公安机关中的交管大队作出决定,但要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就导致复核申请不被受理: 1、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满足受理条件被法院受理. 2、肇事司机被检察院逮捕的。 3、交通事故能够用便捷的程序处理的。 4、车辆在非道路通行时不小心发生了车祸。 (三)相关的公安机关中的交管大队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之后的30天之内,对此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的准确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调查和程序的合理性三点作出结论,以便之后对交通事故作出下一步的处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复核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时,其中任何一方对该事故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同时满足规定的受理条件从而被依法受理的话,则此时之前对事故的复核就应当中止。 (四)相关的公安机关中的交管大队发现原道路交通事故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应让原办案单位重新认定这起交通事故。 (五)在作出复核结果时,双方当事人理应在场,若有不在场的当事人,应用其他方式告知不在场的的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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