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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并打算离婚,只要确定一起生活的时间,就可以确定最终退回的彩礼金额。但是,由于婚后彩礼可能会与其他财产混在一起,因此很难确定彩...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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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礼没登记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满足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完成结婚登记,但不在一起居住;3、一方因为彩礼的支付导致生活苦难。可以知道,只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婚礼的也是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的。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将当事人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作为返还彩礼的一种情形,看似清晰明了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是有许多的现实障碍,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地方风俗和传统观念中,举办婚礼往往更为重要,举办婚礼就意味着结了婚,只要办了婚礼夫妻关系就会被承认。如果严格的按照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主要判断依据的话,那么该依据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建议可以先找个彩礼返还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商量下看用什么对策可以减少损失,如需帮助在可文章右栏查找合适的律师。如果严格按照于当事人是否婚姻登记作为确定是否归还彩礼的依据,那么该基础不仅违反公平和公共秩序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如果双方的生活时间较短,以及双方没有领证,退还的几率还是存在的,为什么不是一定退还呢?这是因为彩礼较为复杂,如果双方之间有孩子或者是在婚前已经同居超过两年,法院会在认定上倾向于不返还。因此,如果一方遇到类似的争议,建议您先将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讨论可以采取哪些对策来减少损失。
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情] 2006年3月,20岁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19岁的刘某,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于同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8月刘某生一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直至相互打骂。刘某不堪忍受,携带女儿搬回娘家居住。2008年7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与刘某离婚。法院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与刘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仅能处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李某遂提出要求刘某返还彩礼11000元,并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刘某辩称,彩礼大多已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品及举办婚宴,不同意返还。并要求分割其和李某在结婚过程中收到的礼金6000元。庭审中,被告刘某表示愿意抚养女儿,原告李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20元。 [分岐] 对于本案的彩礼能否返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并生育女儿,彩礼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的物品,作为生活用品,不应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抚养关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对于同居人身关系的处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案中涉及的彩礼问题,在农村确实存在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这些所谓的彩礼具有非自愿性和附条件性。由于彩礼往往数额较大,在某些地区和家庭,为子娶妻而赠送的彩礼,甚至是父母的一生积蓄。在一方不守婚约或未能共同生活时,给予彩礼的一方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给日后的生活造成困难,因此,基于公平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彩礼应当返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现双方对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违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11000元彩礼问题,被告刘某虽辩称原告李某给付的彩礼已用于购买彩电、冰箱等结婚所需物品及举办婚宴,不同意返还,但其仅能提供部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李某所主张的彩礼应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余款由被告刘某返还给原告,对于用礼金购买的部分结婚用品(嫁妆)亦应一并返还;对于6000元礼金问题,该礼金系双方在结婚过程中收受他人馈赠的钱款,依据法律规定,属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应平等分割。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被告刘某曾单独抚养女儿付出较多,被告刘某可予多分。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4000元及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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