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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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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所以是从定残日开始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日期这个日期是从什么时候计算的?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在我国分居超过两年就可以满足提出起诉离婚的条件了,但若是仅有分居事实的存在,但是没有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此时并不会发生自动离婚的司法效果。并且若是夫妻一方想以分居为由起诉离婚,此时也必须要拿出确实分居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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