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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在外等待开庭审判,司法机关不会中断侦查、审查。取保候审也与如何判决...
申请取保候审不批准也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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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相关规定,被的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只是刑事诉讼中一个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我国刑诉法规定可以对无需、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刑事案件还在进行,取保候审人要保证随传随到,遵守法定义务,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等待案件开庭宣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的规定,已交纳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批捕。
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无权决定是否当事人取保候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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