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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两类行政案件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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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3)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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