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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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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能间断。若发现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况,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相关单位。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需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未违反相关规定,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将如数退还。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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