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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轻微伤的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工伤轻伤赔偿标准: (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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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轻伤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发行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证明书,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由一审法庭讨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决定。2、错误的劳动费由受害者的错误时间和收入状况决定。错误的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发行的证明书确定。受害者因残疾继续错误的情况下,错误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剩馀日期的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根据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受害者无法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被告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决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错误劳动费的规定计算的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理人员,则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有明确的意见,可以参考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立能力为止。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4、受害者确定残疾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配合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水平。交通费用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必须以正式票据为基础的相关证明书必须与医生的地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者确实需要在国外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必须赔偿。6、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轻伤赔偿标准: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过失减少的收入,包括过失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饮食补助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必须赔偿。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发行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证明书,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由一审法庭讨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决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形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书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偿。2、错误的劳动费由受害者的错误时间和收入状况决定。错误的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发行的证明书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根据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受害者无法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被告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决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者确实需要在国外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必须赔偿。6、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营养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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