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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股份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并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为公众收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比照《》第二百二十三条进行,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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