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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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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缴税。 2、按国家规定: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需要征税。
我每次来查这个问题大家都是把政府的条款贴出来,结果还是不够明白。现在自己搞清楚了,我就把数字贴出来吧,这样更直观些。我就拿上海来举例吧。2011年上海的年平均工资: 52655,按照税法的规定:526333157965(免税部分)假如现在某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20,那么就是200, 000.00-157,96542045(征税部分,按照一次性收入缴纳个税,用这个数除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假如某员工是4年获得的20经济补偿金,那就计算明细如下:20-1579654204542045410508. 7510508.75-35007008. 757008.75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为555.那就就用4204520%-5557854(应纳税金)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用人单位所在市上一年度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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