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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在检察机关没有批捕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也是合法的,案件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而采取取保候审,侦查完...
检察院没有逮捕法院逮捕,案件去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有犯罪嫌疑的也去法院审判。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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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拘留措施,也不意味着不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公民受逮捕的法定程序,应当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是法院,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很显然,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权被赋予了检察机关。但最近,有许多人对这种配置方式提出了疑问,他们提出了一个“批捕权优化配置”的问题,并且认为把批捕权赋予检察机关不符合“优化配置”的原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理,破坏了控辩平衡,也与当代大多数国家的作法相违背。在他们看来,中国也应该效仿西方国家,把批捕权交给法院。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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