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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被取保人提出申请或所在队提出,所在监狱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被取保人提出申请或所在队提出,所在监狱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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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具体程序可以与当地监狱联系。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被取保人提出申请或所在队提出,所在监狱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狱与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监狱及时送达材料到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被取保人出狱后到公安机关报到。
保外就医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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