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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公证程序

2021-12-21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1、当事人认为有必要保存证据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仲裁委员会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提交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转让的证据保全申请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作出许可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何时、何地、如何保全.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决,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相关法规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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