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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人员,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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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XX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XX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机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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