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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
当事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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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视为缴费年限。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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