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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如果有以下情况有可能可以不去: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治安拘留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治安拘留的被拘留人会被送到拘留所执行,并且会通知被执行人亲属。 《拘留所条例》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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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是不行的,因为行政拘留中没有这项制度。 但是,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近亲属,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自然人。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人。保证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而交纳的保证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根据本条规定,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这里所说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尚未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时间。如某人被决定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其已被执行了3天,则其应当交纳14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保证金。 根据本条规定,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已经暂缓执行,一般没有发生以上的情况相违的情况,不恢复执行。
被处罚人可以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是否同意,由公安机关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治安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那么治安拘留的处罚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治安拘留处罚:1。治安拘留处罚——受理公安机关主动举报、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二.治安拘留处罚-调查(一)传唤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用传唤证传唤。2、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4、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5、传唤后应及时询问核实,询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地点。(2)询问1。询问笔录应提交被询问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有遗漏或错误记录,被询问人可提出补充或更正。2、被询问人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3、询问16岁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3)检查1。公安机关可以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工作证明和检查证明。二、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明后,可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明。3、女性的身体检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四、检查情况应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4)扣押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扣押物品,应与在场证人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共同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及持有人签字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列出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三、扣押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及时退还。(5)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存在争议的专业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字。3、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一)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二)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辩护而加重处罚。(四)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两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如有被害人,公安机关应将决定书复印件抄送被害人。(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和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七)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件重大且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为了查明案件,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4、治安拘留处罚-执行(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二)被罚款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提出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暂停行政拘留处罚。(4)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关;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4、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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