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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2、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必须能够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或生产。如果不能用工业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要求,就不是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观设计解决的是产品的视觉效果,而不是技术思想。这一点与相区别。另外,根据《专利法》规定:第二十三条授予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优点如下: 1.有利于专利申请人 a.专业、更省力,保证发明人或者合法受让人正确地办理取得和维持专利权的各种法定手续。 办理专利事务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经济、科学技术及科技文献等多方面的知识。申请一项专利往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所以在决定申请专利之前,首先要对有关申请的利弊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对申请的内容进行专利性分析,判断是否能够获得专利的保护,对申请内容的实施前景作出预测,以判断该技术有无申请的经济价值。此外还要对申请的时机、申请的种类进行分析选择。如果申请人不熟悉专利的法律规定及怎样申请专利,又不委托专利代理人,就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甚至会丧失本应该得到的权利。一项专利的获得需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手续,包括提交专利申请、编写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和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协调一致,未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请求保护,虽然公开但是未能恰当地请求保护也得不到相应的权利。 b.文档质量高、成功率高。 要撰写出一套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和具有撰写实践的人是很难写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国家专利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如果文件不符合要求,会被要求补正,所以国家专利局一般会建议由代理公司来申请。撰写权利要求必须用专门的法律语言,准确地限定保护范围。在整个专利申请中,还要注意遵守引起不利法律后果的各种限制。如果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提出申请;缺乏应当具有的专利条件,也不能提出申请;还包括对公开专利提出的异议的及时答辩,宣告专利无效或者撤销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为了维持专利权按时如数缴纳专利年费等。要及时正确地完成法律规定的撰写手续和要求,就需要懂得有关发明的技术知识,掌握专利法的规定和实质,熟悉专利业务,具备专门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而专利代理人则可以帮助发明人圆满地完成这些必要的工作。 c.手续简单,省时高效,降低风险。 在申请文件提交以后,还有许多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可能还要答复审查员提出的意见。如果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前功尽弃,造成不应有的却无法挽回的损失。 d.专家指导,知识全面,考虑周到细致,加快审批速度。 专利代理机构是办理专利申请及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机构。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专利代理人是既懂专业技术、又懂专利法及有关规定的专门人才。所以,到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及其他专利事务,不仅可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可以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加快审批速度,虽然要花费一笔代理费用,但委托人可以获取比代理费更为可观的利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个人办理路途辛苦,费时费力,而且受理速度一般不如代理公司,耗费的综合成本比请代理公司代理高。 f.可以维护发明人或者合法受让人的利益。 专利代理不仅需要及时正确地代理他方取得和维持专利权的各种法定手续和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实施这些法律行为切实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 2.有利于提高专利审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专利审查机关受理申请、审批、颁布专利等工作效率,除了与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条件有关外,还与专利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的质量有关。因为,一件申请文件不合乎要求,就要修改、补正。就会给审查工作带来困难,拖延审批时间,有的还会给以后发生专利纠纷留下隐患,所以,专利代理人出色、有效的工作,是专利审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3.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专利法》的贯彻执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专利代理人担负着宣传执行《专利法》的光荣任务。由于专利代理人是由经过专门法律培训的专业人员来担任,因此,在办理专利申请、异议、无效宣告和专利许可证贸易等项事务时,可以尽量使之符合《专利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违法和尽量减少各种不必要的纠纷。 在发生专利纠纷时,引起纠纷的侵权新闻大都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一般司法人员往往因此而感到棘手。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代理人就可以发挥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有利条件,协助司法人员弄清事实,使得专利纠纷得以正确解决。专利代理人还可以帮助专利权人了解和掌握侵权行为的发生,利用全国的专利代理联系网有效地进行监督,有益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开展技术贸易,租金专利的实施 专利代理人又是专利实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专利代理人参与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等各阶段的全部事务,因此,就获得了对专利的技术细节和技术指标、功能、用途及其法律状态的深入了解。同时,专利代理人又与专利情报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大量的技术市场信息。 因而,对于开展以专利许可证贸易为主要内容的技术贸易,专利代理人就成为发明人与技术应用方之间理想的中介人,起到沟通两者之间信息联系的桥梁作用。专利代理对各种法律有着较为全面的掌握,在开展技术贸易进行洽谈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充当法律顾问,对合同中各种条款的设定进行指导。使合同的订立更加正确、严谨、清楚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5.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通过专利代理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1][2]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一,权利要求数量的限制根据新的欧洲专利条约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较多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与此同时,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认定要求仅仅包括权利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规定,说明限制权利要求项数的原始权利要求书可以附加在说明书的最后。这样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作为后续修改的依据。与此同时,如果将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写入发明内容部分并做简单说明,则无需在说明书后面附上权利要求。此外,当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可以权利要求可以以优化的形式概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中,从而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二、一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别,是指装置、系统、产品、方法和使用的类别。新版欧洲专利条约规定只有当申请的主题属于下列项目之一时,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才能包括属于同一类别的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1)多种相互关联的产品。(2)不同使用产品或装置。(3)具体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但仅限于这些替代解决方案在单一权利要求中不适当时。需要注意的是,当申请中发明的单一性得到认可时,该规定也可以适用。除上述例外,根据新规则,每个权利要求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数量限定为一项。如果每个权利要求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数量超过2项,将根据新规则收到通知。因此,当检索对象应限于1项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应适用上述例外时,以此为由予以反驳。第三,当一个发明的单一类别包含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时,专利申请往往因缺乏单一性而被驳回,这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组合申请中最为常见。此外,独立权利要求第一项在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也会出现单一的发明问题。另一方面,在进入欧洲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只对原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进行检索和审查,对未进行检索的有补充权的发明只能分案申请。根据新规定,在要求多项优先权时,无论是直接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还是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都需要在权利要求书的前面写下最重要的发明权利要求。第四,根据新规则,在有附图的专利申请中,附图标记的撰写应有助于理解权利要求,并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括弧说明。在欧洲以外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附图。因此,虽然欧洲专利代理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最后阶段,即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被认可的阶段补充图标,但这项工作费时费力。五、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中写出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建议尽可能撰写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第六,权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制是提供最大的保护范围,建议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限制。例如,使用功能限方法/装置/单元等功能限制的表达方式。七、权利要求书的明确性根据新规定,权利要求书不明确,不具体用语的情况被驳回。所以在权利要求书中要避免使用本质上,本质上,大概,非常等词语;避免通过比较来定义;避免使用不明确的用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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