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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未能偿还债务,个人和公司债权人可否不偿还债务?

2025-01-09
公司破产后,破产公司的管理人应该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追讨。这些债权应当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因此破产公司需要归还其合法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则他们仍需承担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并不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需要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未能提供担保,则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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