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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协议管辖的条件有: (1)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纠纷,即在其他类型的纠纷中(如侵权纠纷),不能采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能就第一审案件约定管辖,意思是第二审和再审程序均不存在协议管辖;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即不能口头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圃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只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中选择; (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即当事人作出的选择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否则协议无效; (6)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一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确认了协议管辖原则。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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