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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
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所以没有偿还债务的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 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或者向法院申请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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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债权超过时效,承担败诉风险,可以通过下列几招,保障其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下: 1、要求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让债务人同意履行。比如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
债务人暂时无力清偿债务,应当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请求宽限还款日期或者分期付款,尽量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债务人不能逃避债务,避免被债权人起诉,否则会产生更多的诉讼费用,还可能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和生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债务人欠债无力偿还的,可以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后仍不能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债权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并用债务人的财产还债。 2、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并且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禁止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并且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待债务人具有还款能力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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