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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刑事案件申诉的基本程序 (1)申诉的时间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诉的形式要件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在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的上诉后,上述司法机关应当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审查结果认为上诉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原判决、裁决确实错误的,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上诉。上诉被驳回后,申诉人一般应当提起利息诉讼。但是,如果申诉人有大量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表明原判决和裁决确实错误,他可以继续向原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上诉。上诉是为了解决错误判断的无限数量,可以总是上诉,但主要取决于证据。
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申诉具有以下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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