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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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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死人的,如果能够确认具体的加害人,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具体加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无法确认具体加害人的,可以请求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而免责。
过失致人死亡,在阳台搬东西,可以也应当预见阳台上的东西会被碰落,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避免,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情节不严重,可以轻判 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高空坠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空坠物砸死人怎么处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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