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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刑法规定一人犯数罪的量刑情节。数罪并罚的,先减后减,先减后减,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五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的,合并执行,类型不同的,分别执行。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对前后两种刑罚作出判决,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的刑罚,对前后两种刑罚作出判决。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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