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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对共同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区分主从犯。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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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区分主从犯。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共同实施盗窃的,共同盗窃所得数额即是盗窃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种类不同,认定的数额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如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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