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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如果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患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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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患者在享有正当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负起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项义务: 第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这是患者应遵循的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第二,合作医疗的义务。这不仅要求医疗人员尽职尽责,更要求患者给予充分配合。 第三,接受医学检查的义务。 第四,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与工作的义务。 第五,接受强制医疗的义务。强制性医疗是针对就患者患有医疗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疾病,进行的一种专门性隔离治疗行为。 第六,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医患关系是一种有偿的合同关系。 第七,签署同意书的义务。
1、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5)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2、患者应注意掌握的自身权利。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1)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当对其损害的事实和接受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损害、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登记、支付和其他诊断和治疗程序来证明。(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的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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