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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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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煽动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煽动煽动煽动分裂国家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构成犯罪既遂。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体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煽动分裂国家罪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四)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观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在《刑法》规定的12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样,具有煽动型犯罪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言论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系通过言论行为表现出来;二是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实行犯,即只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即可构成犯罪,《刑法》不以是否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三是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任意共犯,其即可以是多人进行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一人进行的单个犯罪;四是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目的型犯罪,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是本罪的本质要件。因此,在认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时,既要注意研究其分裂国家言论行为的表现形式,又要注意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注意研究其煽动行为侵犯的客体和犯罪的内容,要透过煽动行为的表象从本质上把握犯罪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在司法判决中是比较严重的。在司法实践中,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分子对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和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在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煽动分裂国家的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后,由审判机关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
(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大小以及用于煽动的载体数量的多少(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多少等,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即便是只演讲一次、传播一份传单、发送一条信息。亦应处以刑罚。(2)注意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是指多次对多人进行煽动,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或者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煽动,或者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任何主刑。但是,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这种情况就不存在附加问题。(4)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犯罪行为的,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此为法定从重处罚条款,应在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5)注意财产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实践中,有的民族分裂分子以召集信教群众讲经、学经为名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或印制具有民族分裂内容的传单、书籍等进行传播,这些犯罪分子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依法应对这类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刑,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使其丧失继续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经济基础。此外,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办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中,应当对犯罪分子为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所使用的财物如印制反动传单、书籍的机器,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微机,用于收听、传播民族分裂广播信息的收音机、电视机以及在进行煽动民族分裂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等等,均应依法予以没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言论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系通过言论行为表现出来。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实行犯,即只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即可构成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任意共犯,其即可以是多人进行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一人进行的单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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