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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报废的处理步骤如下:第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1)汽车所有人拿着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
1、写明甲方(肇事方)乙方(受害方)丙方(受害方)丁方(保险公司)信息。 2、简要叙述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3、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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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起诉流程如下: 1、由原告委托的律师,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证明原告损失的诉讼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住院病案,误工证明,居住证明以及被抚养人证明。 2、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应为事故发生地或者任意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比如肇事司机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提取被扣留的车辆时,行为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行驶证、身份证件等相关的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扣留,是为了收集证据,对于车辆进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若是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由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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