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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准确、如实、及时填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调查统计报表。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载明法定记...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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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监督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实施;(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或指导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建设;(六)依法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七)按照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八)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负有如下义务:(一)配合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活动;(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三)不得扣压统计分析报告;(四)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五)及时答复并处理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负有如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或填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保证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不得私占、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三)不得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四)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五)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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