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二)居住国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内地居民和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华侨还应出具有效的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