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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妨害公正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 (一)欺诈破产行为: 1、隐匿、转移企...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第33条规定了破产无效行为。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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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损害公平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1)欺诈破产 :1、隐匿和转移企业财产 2、不当缩小破产财产范围,减少债权人清偿 3、私有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有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破产还债为由逃避债务。5、破坏相关债务凭证、合同文本和证据材料,否认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捏造和编制相关债务凭证,建立正式债务关系,逃避债务。6、擅自扩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范围,不合理增加清偿(二)偏颇破产行为:1。出售、降价出售、企业财产无偿转让;2、为没有财产担保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3、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4、放弃债权(3)违反说明义务的行为(4)违反提交义务的行为(5)违反行动限制的行为(6)浪费破产对破产中的违法行为,应当规定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减少破产财产不当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债权人一般清偿利益,应当依法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形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或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判决变更。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加的判决形式,用以补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适应日常审判工作的需要。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行为一般指超出规定范围内行为,具有会影响或潜在存在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两者的差异在于,前者所依据的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即具有强制性及高度约束力的条令;而后者一般是部门或政府具体公共事务维护秩序和地方性的规定,一般是行政执法性,不具司法意义。一般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约束,轻则民法、行政法约束,重则刑事犯罪。而违章行为一般是警告、,严重的顶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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