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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查、验证或者监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的,营运单位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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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注册登记确认书或者不按照注册登记确认书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境外单位委托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许可证的境内单位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注册登记确认书。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安全检验可以采取独立检验或者验证的方式。未经安全检验或者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核设施上运行使用。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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