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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申请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应当配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现用人单位申请了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再次鉴定,否则,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只要没有在初次鉴定中作弊的,因为鉴定的是相同的伤情,适用的是统一标准,一般不会有大的变化,工伤职工积极配合即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公司不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鉴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受理单位 公司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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