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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1、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2、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版权字体稍微改动算侵权行为。侵犯版权指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具体规定是,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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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字体稍微改动算侵权行为。侵犯版权指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具体规定是,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所谓版权系专属知识产权,如果是大众的、通行的字体的使用不涉及版权争议,比如宋体,楷体,颜体等。但如果是自创字体,不是大众使用与通用的,并在其中承赋了创造力,或根据通用字体而编缉出版的字贴、字模等,并申报了相应的保护则具有了版权,如果被他人盗用则会涉及版权纠纷。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十二中合理使用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符合以上十二中情形的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侵犯字体作权的,受害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准。取得违法所得的,按照违法所得进行相应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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