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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
对于中国公民须持有: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对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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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机关有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mainlandChina结婚的,应当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办理手续。
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国内公民: ⑴本人身份证、户口簿;⑵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港澳同胞: ⑴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⑵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⑶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⑷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⑸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 ⑹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华侨、港澳同胞自愿在内地或内地与公民结婚的,双方应向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必须提供的证明如下:1、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份、民族、职业、婚姻状况证明。华侨需要提供的证件是: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发的护照。二、经我驻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如果华侨来自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必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并经与中国和华侨居住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取得上述证明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无配偶保证,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于属于这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婚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可登记结婚。港澳同胞证件如下: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鉴定的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申请人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过的律师证明的结婚声明;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果申请人是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商会的成员,则无需上述2、3条规定的证明。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未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必须持有原籍(或原居住地、原工作单位)、镇(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离婚的,必须持有离婚证明书,丧偶必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明书,有同居关系的,必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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