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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封闭道路的,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二)道路挖掘现场应当设置工程信息公示牌、安全防...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质量保修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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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封闭道路的,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二)道路挖掘现场应当设置工程信息公示牌、安全防围、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三)公示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四)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用途、时限挖掘;(五)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挖掘位置的地下管线情况,与相关产权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触及地下其他设施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六)挖掘沥青混凝土路面或者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当使用路面切割设备切割沟槽边线;(七)回填土方必须按照规范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八)挖掘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前办理延期手续。
建立并完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城市建设项目时涉及市政设施调整、改造的,应当征求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县(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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