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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针对有拆迁困难农户的房屋还附加了额外的补偿金额,在再分配上更加注重公平,更有利于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地区的发展。...
相关内容的具体介绍,通过了解可知,各村补偿的项目是不同的,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为此,小编建议大家,我国实行的补偿价格的标准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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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拆迁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用户支付的各种补偿。一般有:(1)房屋补偿(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按平方米的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根据临时生活条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给予月度补贴。(3)奖励补偿,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拆迁房屋或主动放弃自愿拆迁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权利。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结构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215*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地产合法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合法拥有房地产评估价格 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应当房屋产权交换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周转房无临时安置补贴 临时安置补的临时安置补贴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是怎么样的呢?第四条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用地及建房条件的,以2004年安庆市卫星图片为基准,按下列规定确认其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一)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二)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乡(镇)村办公用房、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第六条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三)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第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对应当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以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房屋安置多层(4-6层)、低层(1-3层)房屋的,增加12%的建筑面积。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结构等,实行货币补偿。第九条拆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附属物,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值给予每平方米50~80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拆除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配套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迁移安装费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在安置房中给予恢复。第十条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十二条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1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搬迁设备和物品存量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计算。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建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建中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建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每人每月1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个月一次性计发。第十五条 在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土地、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员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视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士官;(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四)原户口在拆迁地,集资农转非后仍在当地常住和务农的;(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常住当地、在本市行政区域无宅基地、无其他住房、未享受住房福利待遇)及其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人口:(一)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二)另有宅基地、房屋或已享受住房福利的;(三)已经得到拆迁补偿安置的;(四)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第十六条 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1人可以按2人计算补偿安置人口;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人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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