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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1、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这6个城市的标准如下: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数额: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广东其他地方的标准如下: 1)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6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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