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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4、动产质押物移交质押权人占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生效条件:须具备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等。除此以外,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还需具备一个特殊要件,即质物的交付。
动产质押生效,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 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什么是权利质押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四、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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