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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产权房,因为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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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2.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3.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小产权房屋,法院会根据该小产权房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权归属做出处理。
小产权房屋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不会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False]》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补偿。由于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有些地区的法院对小产权房会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一方的房产加另一方的名字,一般法院是当做房产赠与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赠与在登记变更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登记之后就不可以撤销了。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和财产、抚养权分配问题都可以达成一致,则离婚可以带上双方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根据个案不同会有不同,具体请咨询律师。 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一般抚养权会判给母亲,如果小孩超过了两周岁,那么法院会从有益于小孩身心发育的角度出发考虑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如果有不止一个小孩,一般来讲两边都会分配小孩,除非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不然不会将几个小孩都判归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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