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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
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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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及区域性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交通、气象、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实现智慧旅游。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经营许可证以及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等信息;(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三)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旅游者;(四)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五)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卫生、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七)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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