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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购买的商品七天内是不是无理由退货退款

2024-09-29
关于零售商店退货方面的相关规定有何时间限制?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针对此类情况的期限设定通常为七个自然日。具体而言,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二十五条,凡采取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以及邮寄售卖等方式出售商品的商家,消费者均享有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连续七天之内退货的权利,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进行解释。但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则可能不适用于上述规则: (一)由消费者专门定制的商品; (二)由于脆弱性而需要立即食用或使用的物品; (三)通过互联网下载或消费者自行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已交付的报纸和杂志。除了以上列举的商品之外,如果商品本身具有特殊性质并且在消费者购买时已经明确确认不宜退货的,也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相关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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