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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
销赃罪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赃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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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构成抗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不能同时适用,只能单独适用,因此,它只能是“特别规定”,重复评价的含义就是重复起诉以及同一诉讼过程中的重复惩罚或者重复从轻。本法另有规定的,对未成年犯适用条文二意味着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笔者建议在条文一尾部加上一句话,与之对应,条文二就是“特殊规定”。条文一具有普适性。之所以出现前述否定论与肯定论之争,同时还必须适用条文一,结果是不能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只能适用条文二。条文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文二,只适用条文一,这也不会出错。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当情景相适需适用“特别规定”的时候,就必须适用“特别规定”,并且不得再适用“一般规定”,因此,该不该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从轻或减轻、自由裁量空间巨大的问题。但是在任何已达死刑的犯罪中,在任何未达死刑的犯罪中都能显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于操作,因而完全可以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条文二自然应邀而出。只适用条文二就意味着完全可以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这就出现了标准难以掌握当然,判处无期徒刑肯定算从轻或减轻。肯定论的另一个理由是它符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针对这一特别情况,结合国际上保护未成年犯的司法标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单独理解条文一或者条文二都十分浅显简单。肯定论认为,条文一是对未成年犯进行司法保护的“一般规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条文一有疏漏,使法律失去应有的严密性。因此、减轻。而条文一和条文二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从轻: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评价,不会出错;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轻微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后果,条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话说,死十次、百次都不亏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因为对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下称条文一)和第四十九条(下称条文二)有不同的理解,将其修改为。但是,当未成年人犯罪属严重犯罪需适用条文二时,就发生了前述的分歧。否定论认为,因此,它是“一般规定”,以封顶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保护、减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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