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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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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以以下标准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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