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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果园的征收补偿不仅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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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梯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厂房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拆迁产生的工厂员工停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获得补偿; 第五,工厂设备及物料损失和搬迁的补偿,针对设备折旧或者搬迁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物料搬迁的费用,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搬迁奖励金,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奖励金。工厂拆迁通常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安置的内容比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一定需要专业人士介入进行综合资产评估和法律指导。
呼和浩特市拆迁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不包括拆迁附属设施、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补偿金额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房屋拆迁评估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房屋区位补偿价,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的补偿价。由市政府按年度公布本市规划控制区内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补偿价。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指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根据房屋的用途、面积、楼层、朝向、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出的评估价格。 第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范围内,只能委托1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再向其它评估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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