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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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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能针对损失的财产要求赔偿,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采取否定的态度,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仅局限于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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