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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毒品罪申请取保候审与其他犯罪行为一样,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
贩毒取保候审以后如果涉及犯罪要坐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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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毒罪被保释候审后,调查结束,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贩毒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毒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因此,贩毒罪是指贩毒,只要是贩毒,就构成贩毒罪。
贩卖毒品罪已经取保候审,还要审判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贩卖毒品是否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具体如下: 此罪性质严重,一般不能取保候审,具体看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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