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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婚检的。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婚姻登记前必须要进行婚检,婚检做与不做全凭自愿。但是婚检有很大的好处,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检指结婚前对...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强制性婚检,婚检现在采取自愿原则。 一、全面的身体检查。目的是对生殖器官和重要脏器的发育及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不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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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强制性婚检,婚检现在采取自愿原则。 一、全面的身体检查。目的是对生殖器官和重要脏器的发育及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不宜结婚的急性、慢性传染病或严重心、肝、肾等疾病,须经治愈后才可结婚。 二、身体健康的询问。目的是了解双方既往身体健康状况,有无遗传病史、精神病史和其他严重的疾病;双方家史调查,包括直系、旁系血亲的健康情况。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办结婚证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是否体检,办理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决定。体检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优生优育的第一道保障,为了以后小孩的健康,适当选择做体检也是有必要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护照、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结婚,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强制性婚检,婚检现在采取自愿原则。一、全面的身体检查。目的是对生殖器官和重要脏器的发育及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不宜结婚的急性、慢性传染病或严重心、肝、肾等疾病,须经治愈后才可结婚。二、身体健康的询问。目的是了解双方既往身体健康状况,有无遗传病史、精神病史和其他严重的疾病;双方家史调查,包括直系、旁系血亲的健康情况。《男女双方当事人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护照、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结婚,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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