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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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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或者载有刑事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条款的其他条约。
外国请求将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用于请求针对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转交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在请求书中载明下列事项并附相关材料:(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案件性质、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犯罪事实;(三)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四)请求的事项和目的;(五)请求的事项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六)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七)其他必要的信息或者附加的要求。在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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