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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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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明。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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